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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官名稱
浙江陸路提督
年表
品級
從一品
職掌
職掌參考文獻
提督軍務總兵官,掌鞏護疆陲,典領甲卒,節制鎮、協、營、汛,課第殿最,以聽於總督。清史稿校註,冊4,卷124,頁3356
提督浙江等處地方,駐劄紹興府,除水師各鎮營已另設水師提督專管外,其餘全省鎮營兵將,悉聽統轄。專管防守地方,剿禦賊寇,提調兵馬,舉覈武職賢否。一切軍務爾須操練兵馬,振揚威武,申明紀律,撫恤士卒,嚴明斥堠,防遏奸宄,修濬城池,繕治器械。相度地勢險易,控制要害處所,責成該汛弁兵,力圖保障。凡所屬官員兵丁,必須嚴加鈐束,秋毫毋犯,使兵民相安。各營額兵,選補精強,毋容積猾老弱麋餉。至兵馬實數,原係道臣查點,今停其查點,爾會同總督選擇武官內能幹者查點,如有虛冒,爾即會同總督糾參。一應本折糧料,會同撫道計處支給,不得冒濫多費。地方寇盜竊發,即統率該管將領,戮力勦捕,務盡根株,毋容推諉逗遛,以致蔓延。如有賊眾投誠,察其實心向化,即與安插。如招撫事體重大,移會總督奏請定奪。凡戰守機宜,須與總督同心籌畫,務出萬全。鄰壤有事,互相聲援。漕糧船隻,沿河撥兵護送,毋致踈虞。總兵官聽爾節制,副參以下,果有實心任事、廉能著效者,即據實舉薦。如貪暴庸懦、不能鈐束部下、騷擾地方者,不時指參。用兵之際,有臨陣退縮、殺良冒功、乘機搶掠、侵餉肥己者,五品以下,許爾會同總督以軍法從事。一應錢糧詞訟民事,皆係有司職掌,不得干預。文官遲悞糧餉,及隱匿賊情不報者,爾會同巡撫糾參,從重治罪。爾仍聽總督節制,敕中開載未盡事宜與總督相機參酌施行。爾膺兹重任,當持廉秉公,殫心奮勇,折衝固圉,斯稱厥職。如或偏執乖張,因循怠忽,縱寇殃民,貽悞封疆,責有所歸,爾其慎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內閣大庫檔案,104218
設置詳情
中曆西曆上級職官沿革說明駐防地參考文獻
康熙1年-康熙7年1662-1668浙江總督;浙江巡撫1.(康熙元年)又設水師提督一人。總兵官二人。駐定海(即分浙江陸路、水師提督)。
2.(康熙七年正月十九日)皇帝敕諭都督同知劉邦柱茲特命爾充總兵官提督浙江等處地方駐劄紹興府。
3(康熙)七年。移提督自杭州府(按:紹興府)改駐甯波府。裁水師提督、及標下中左右三營官。
紹興府1.漢籍全文資料庫-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卷551,頁5
2.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內閣大庫檔案,104218
3.漢籍全文資料庫-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卷551,頁5
康熙14年-康熙18年1675-1679浙江總督;浙江巡撫1.(康熙十四年九月庚子)以原任廣東水師提督常進功。為浙江水師提督。
2.(康熙)十四年。復設水師提督、及標下中左右三營官。
3.(康熙十八年十一月甲辰)( 1679.12.15)裁浙江水師提督。併提標中軍參將。守備。千。把。等員。設總兵官一員。鎮守黃巖
寧波府1.漢籍全文資料庫-清實錄:聖祖仁皇帝實錄,卷57,頁741
2.漢籍全文資料庫-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卷551,頁6
3.漢籍全文資料庫-清實錄:聖祖仁皇帝實錄,卷86,頁1092
參考文獻
清代國家機關考略,頁243-244
清代地方官制考,頁195-198
漢籍全文資料庫-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卷542,頁3
漢籍全文資料庫-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卷551,頁1-13
漢籍全文資料庫-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卷593,頁11-19
清史稿校註,冊4,卷124,頁3368-3369
清史稿校註,冊5,卷138,頁3760
清史稿校註,冊5,卷138,頁3775
綠營兵制,頁45-46
清代職官年表,第3冊,頁2438-2441,2446-2449
更新日期
2020/10/23
Apr 2 2024 1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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